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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元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廣元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 上傳單位:廣元投發集團    發布時間:2011/3/25    錄入:admin ]

           

           

          廣元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電[2007]55號)、建設部等六部委《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省建設廳等九廳局《關于貫徹<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川建發[2008]4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市、縣區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在市、縣區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經濟適用住房指導、監督工作,履行經濟適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市、縣區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縣區房改辦)負責具體實施工作,同時負責市、縣區中心城區、規劃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七條  有關部門應根據市場需求對中心城區、規劃區內進行分析和預測,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審定。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做好項目儲備,為逐年滾動開發創造條件。

          第八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優先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供應總量在當年住宅用地總量的20%內安排。

          中央和省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所屬主管部門批準后,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一管理。

           

          第二章  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發[1998]190號)規定外,還應當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

          凡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優先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為小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比例可根據本地區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以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

          配建經濟適用住房的,應在項目或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商品住宅小區配套建經濟適用住房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報政府同意后發布。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結合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優選規劃設計方案。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建設水平。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

          第十八條  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第四章  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按照《經濟適用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由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不得超過3%。

          經濟適用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潤的基礎上確定。

          第二十一條  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最高限價。經濟適用住房最高限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擬定,報省物價局、省建設廳審批后公布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具體項目的銷售價格,在省審批的限價幅度內確定。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經營者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以公示牌或公示欄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所售房屋的房號、戶型、房屋建筑面積(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計價單位、銷售單價、房屋總價款等。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  準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在市、縣區中心城區、規劃區內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二)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采取居委會(單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縣區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房改辦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準通知,注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文件選購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與同類商品房的差價。

          第三十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在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時應按當時的市場價補交土地出讓金。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補繳土地出讓金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三十二條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用于出租的經濟適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價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三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四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六章  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份,其建設標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有關規定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由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前提下,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利用自用土地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住房困難家庭。單位集資建房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條  集資合作建房款由市、縣區房改辦委托的商業銀行實行?罟芾、專項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市、縣區財政局和市、縣區房改辦應當加強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夫婦雙方已參加房改購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達到其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職工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也不得參加集資合作建房。

          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第四十條  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四十一條  是否實行集資合作建房以及建設規模須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以及不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房價格差,并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依法或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稱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規劃和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經購買和簽訂買賣合同或協議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元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廣府發[2004]3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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